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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师专接本法学:民法起步,民法是什么?含义也就是民法是谁?

来源:接本达人专升本 发布时间:2019-05-26 查看次数:17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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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成立,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别于一般社会关系。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实体部门法,是与刑法、行政法并列的、仅次于宪法的实体部门法。与这些实体部门法相对应的是程序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 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首要原则)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五、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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