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险案例
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案例分析:
赔付。
因为根据我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的规定,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下,货物如果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在此前或此后由遭受了海上自然灾害,则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
我按CIF条件向中东出口货物一批,根据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海运途中因中东战争货船被扣。而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便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是否赔付,为什么?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不赔付。因战争而导致的提货不着属于战争险的承保范围。即不属于水渍险也不属于偷窃提货不着险的承保范围。
我按CIF向欧洲出口棉布一批,根据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海运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而使其中30包遭受水渍。问:保险公司对此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我方应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不赔付。因为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而使货物遭受水渍的损失属于淡水雨淋险的承保范围,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范围。该损失是由于船方的过失造成的,我方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索赔。
我某公司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揽载,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花生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全部潮解,无法销售。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为什么?
案例分析:
尽管该批货投保了一切险,但并非一切损失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本案属于保险公司“除外责任”。即CIC1981年“除外责任”第4条的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误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因此,花生糖变质是由于运输延误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不赔偿,可凭清洁提单向向船公司索赔。
我某外贸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商达成一项皮手套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IF悉尼,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投保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A)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未将手套的湿度降低限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棱纸箱,再装入集装箱。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不异常冷,完全属于正常运输。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案例分析:
(1)保险公司不赔付。因为根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货物本身的内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2)进口商必须支付货款。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不需要保证到货。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就必须付款。可凭商检证书和合同向卖方索赔。
某厂预向国外出口一批日光灯。由于日光灯体积细长而又容易破碎,投保什么险比较好?包装方面有什么规定?
案例分析:
根据交易货物的性质,可以投保水渍险加保破损破碎险,也可以投保一切险,因为一切险包含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承保范围,而破损破碎险属于一般附加险。一般此类商品的包装要采取标准木箱,要采取防止相互碰撞破损破碎的牢固装置。
某公司用CIF价格一套英国检测仪器,因合同金额不大,合同采用简式格式,保险条款仅简单规定为由卖方负责办理保险。到货后,该公司发现一部件变形影响正常使用,于是向外商索赔。外商答复检测仪器出厂有严格检验和质量证书。后经商检局检验认为是运输途中部件收到振动和挤压造成。该公司又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认为此种情况属于“破损破碎险”承保范围,但保险单上只投保了ICC(C)险,没保破损破碎险,所以无法索赔。试分析应当吸取什么教训?
案例分析:
该公司业务人员想当然地以为合同规定由卖方办理保险,卖方一定会投保ICC(A)险,而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解释,在CIF条件下,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卖方只需投保最低责任范围险别。
因此,在进口合同中使用CIF、CIP贸易术语时,一定要根据货物的特点,在合同中明确注明投保的具体险别和附加险别。进口合同尽量采用CFR、CPT贸易术语。
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保了“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到码头途中,发生保险范围内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遭到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以买方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责赔偿?
案例分析:
在FOB下,买方自己买保险,只保其应该负责的风险,风险转移是在装运港船舷,此案例中,风险尚还没有发生转移,买方该不负责,由买方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当然不负责赔偿。卖方损失发生时,虽具有可保利益,但他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买方在损失发生时对货物不具备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该船抵达目的港开始卸货时,当地突然发生武装冲突,部分船上货物及部分已卸到岸上的货物被毁。问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
案例分析:
此损失是由于战争造成的,应遵循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期限。战争险的责任只限于运输工具上的责任。所以,本例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尚在船上未卸货物的损失,至于已卸到岸上的货物,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我方按CIF纽约出口冷冻羊肉一批,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到纽约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货物因港口无法作业不能卸载。第二天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第五天罢工结束,该批羊肉已变质。问进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不合理。因为罢工险,保险公司只对因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对于间接损失,如由于罢工而引起的劳力不足或不能运用,致使堆放码头的货物遭到雨淋日晒而受损、冷冻机因无燃料而中断致使货物变质等等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