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两大法系的差别
1. 大陆法系是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 产生背景的区别:大陆法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其间经过11世纪至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为世界性的法系。而英美法系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人入侵英国后开始逐步形成的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普通法,中间经过16世纪衡平法的兴起,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资本主义改造,再到18、19世纪随着英国殖民地扩张而传播到世界各地,进而发展成世界性的法系。
3. 法律渊源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法一般不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法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
4. 法典编纂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法律和法规。
5. 法律结构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的基本机构是建立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的,而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建立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的。
6. 法律适用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的法官在适用法律的方法上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应性,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十分重视判例的对比作用,重视“区别技术”。
7. 诉讼程序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而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控辩双方进行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8. 职业教育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教育,而英美法系职业教育重视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