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1. 全国人大:
(1) 有权修改宪法;
(2)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
(3) 改变或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2. 全国人大常委会:
(1) 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 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4) 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 国务院:
(1) 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 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
(3) 改变或者撤消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 国务院各部委: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5. 地方各级国家权利机关及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6.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