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法律关系:民法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3、监护: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4、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6、诉讼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7、法定代理: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8、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的代理行为。
9、表见代理: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10、种类物: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度量蘅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代替性。
11、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3、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14、用益物权:指以物的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15、抵押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