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的特点
(1)执法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性,社会大众应当服从。
(2)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执法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才能作为执法的主体。
(3)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管理的行为,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国防、文化化、教育、卫生等各个领域。在现代社会,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日益复杂,执法的内容和范围且益广泛。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执行法律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权力,也是它对社会、对民众承担的义务;既是职权,也是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在进行社会管理时,应当以积极的行为主动执行法律、履行职责,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如果行政机关不主动执法并因此给国家或社会造成损失,就构成失职,要承担法律责任。
(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权时,依法享有法定的行政优权,即执法权具有优先存使和实现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