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专接本国际贸易:应交货规格不符造成索赔案案例分析
来源:接本达人专升本 发布时间:2018-12-24 查看次数:26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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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货规格不符造成索赔案
【概要】
1995年8月,山东济南的一家出口公司与日本大阪的客户签约,向日方出口当年产鲜姜80吨。供货前,该公司的日方提供了前一年的货样,日方表示满意。但当年货物收获时,因收成不好,姜的规格普遍偏小,使得当年同规格的货品比前一年价格上扬30%左右。结果导致中方货源吃紧,收购成本上升,形成了出口价格偏低的局面。出口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没有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的规格发货,将部分不符合规格的货物混杂其中交货,导致日方拒收并向中方索赔,使得中方蒙受重大损失。
【案情】
1995年8月,日本大阪S进口公司负责农产品进出口的T先生到济南考察,接待方为济南的一家地方外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进口莱芜大姜,规格为每块250克以上。当时,日方提出看一下样品,但是因为当年的大姜还没有到收购季节,中方没有当年样品,于是便将前一年储存的L级莱芜大姜岩品提交给了日方,并强调说当年收购的大姜与此样品是完全一样的。日方看样后对样品表示满意,双方在商讨了其他条件后很快便签订了一份合同,大意是中方在当年大姜收购后向日方出口80吨鲜姜,规格如样品所示,为每块250g以上,价格未CFR大阪每公吨640美元,交货期为当年的12月15日之前。在付款方式上,双方出现了较大的分歧:日方提出采用付款交单(D/P)方式,以便免除开证的麻烦;而中方则认为这样做中方承担风险太大,不统一使用D/P结算。双方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最终提出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折衷方案,即货款的75%是用信用证结算,与俄在到货检验合格后通过T/T方式结算。合同规定,日方在当年11月15日之前,即合同装运期结束的30天之前,将金额为合同金额的75%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开到中方,中方在接证后的一个月内装运。
进入10月份以来,临近收购季节了,J公司与产地联系,得到了不妙的消息,被告知今年的收成可能不如去年。
10月底,陆续进入收购季节以后,一系列不利的情况逐渐明朗:因气候与水等多方面的原因,大姜的收成情况差于去年,主要问题是个头儿普遍偏小,而且L级的货物少于去年,结果,造成了农家囤积惜售,L级货物收购不上来,而且价格奇高,比前一年的价格上升30%的局面。若按照这种价格收购货物,J公司不仅无利可图,而且还要亏损数千亿美元。
进入11月份以来,情况不仅没有好转,价格反而有进一步攀升的趋势。J公司因此而对合同能否顺利执行开始感到缺乏信心。
11月13日,日方信用证按期电开至中方银行。出口公司接证审核后未发现问题。J公司感觉骑虎难下。
11月15日,日方T先生来电话询问有关进展情况,同时征求中方对信用证的意见,中方未提出异议,并回答说将尽最大努力完成合同货物。日方在这次通话中指出,请中方一定按时交货并确保质量,因为日方的客户对货物质量很挑剔。同时日方还强调说,这次交易是双方的初次交易,希望双方都信守合同,建立良好的信用,并为今后的长期业务合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11月底,合同已经到了关键的阶段,中方公司面临非常困难的选择:要么恪守合同,宁肯承担损失也要维护自己的信誉;要么维护自身的利益,在交货质量规格上作出一定的调整,即把交付的货物的规格下调为M,这样可以降低收购成本,使企业不亏损并略有盈利。公司内部对此也存在着意见上的分歧。后一种做法显然对企业是有利的,但是还有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那就是日方的态度。如果说更改规格能得到日方的认可,这是再理想不过的了。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如果不能得到日方的认可,那就会形成中方的违约,最终导致日方的索赔,因此也是具有较大风险的。公司有关业务员多次碰头商量,但最终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而交货期一天天迫近,租船等工作需要立即定下来。于是经过反复探讨,最终公司拿出一个折衷的方案,即货物混级发运,部分L级的和部分M级的混杂在一起,出现问题的话再通过其他途径与日方协商。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公司立即与加工厂联系并组织好货源,再办好所有有关手续之后,于12月10日将货物装出。
12月12日,出口公司在济南向中国银行交单议付,银行在审单无误后将全套单据寄国外开征行,开征行审单无误并在规定的使劲内履行了付款。
12月18日,出口公司接国外进口上的电函,称货物检验后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一是有2/3的大姜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二是有部分大姜有黑斑,约占总量的10%;三是有部分大姜外皮有损伤,约占总量的15%。由于质量问题比较严重,日方提出退货,同时还要求中方承担其他经济损失。正式索赔将在正是检验报告之后提出。
12月19日,中方正是致函日方公司,对货物出现的问题表示歉意,同时说明了发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强调了今年收成不好,货源紧张,就连现在的货物也是费了很大的功夫才得到的。而且这样的货物价格也很高,公司是在亏损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信誉才发出的货,否则连这样的货物也保证不了。因此,请对方予以谅解,并请尽快汇出余款。
但日方对这样的解释根本不予认可。
12月21日,日方公司再次致函中方公司,声明对货物不予接受,并且已经取得了质量证明,准备提出正式索赔。至此,中方公司意识到余下的25%的货款已经回收无望,而且,已通过信用证支取的货款也很难完全保住。
于是,中方公司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又希望采用拖的战术,对对方的索赔要求不做正面回答,一直拖了两个月没有给与明确的答复。在索赔无望的情况下,日方与中方进行协商后于次年的3月底正式向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申请。该案经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最终裁定由中方公司向中方退赔了已付金额的30%而结案。后来两公司之间未再发生任何业务联系。
【分析】
该索赔案出现的最根本责任完全在中方公司。
中方公司最初履约的诚意是不容置疑的。但是由于在几个关键的问题上处理不当,结果最终导致了蒙受经济损失、失掉客户又失掉信誉的荒唐拮据,真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应吸取的教训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以去年的样品最货样与对方成交的做法欠妥。农产品交易尤其如此。一般来说,农产品的最大特点就是其质量的不稳定,由于农产品在生长过程中特别容易受到自然条件变化的影响,因此它的质量每年都会出现一定的波动。比如大奖,收成好时则货源充足,尤其是上等货源充足,而这种时候往往价格也比较适中。但如果收成不好,则货源就会偏紧,上等货源就会吃紧,而且价格也肯定会升高。实际上,中方公司在向日方提供去年样品时就已经埋下了一个危机,万一今年收成不好,则交货难度就会增加,成本也会同时上升。况且签约发生在收获季节之前,一般是参照去年的价格成交,对一些不稳定因素很难把握,一旦收成不好,就很容易形成合同价格过低的情况,使出口商面临着按合同规定发货则自己亏本,不按合同作则要遭对方索赔的两难选择。本案中出口公司的情况就是这样。
农产品交易中使用样品是一种常见的做法。而且在收获季节到来之前就要签订合同,这种做法是常见的,也是迫不得已的。那么如何避免由此造成的风险呢?关键在于样品样品的使用方法以及价格的制定方法必须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有些公司把样品仅仅作为一种参考,同时规定价格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允许有一定的浮动。同时在签约之前也可以会请有关专家对收成及行市进行一些预测,这些做法都有助于消除出口商面临的风险。能做到这些当然是最好的。但如果万一出现这样的问题,也不能采取本案中J公司的做法。应该事先与对方协商,在货物规格问题上争取达成新的共识,否则宁可将合同取消并承担一定的赔偿,也不可置合同规定于不顾而发出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货物。决不能把国内企业在商业交往中的那一套搬到国际贸易中,那样会吃大亏的。
2.中方公司在获悉当年收成不好,大姜质量偏低而价格偏高等情况之后,采取了错误的处理方法。把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的货物装运出去,不仅使自己承担着严重违约的责任,而且还要承担遭对方索赔的风险,使自己在以后的业务过程中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发现当年收成不好后,不妨实事求是地与对方协商,告知对方今年收成不好,货物质量普遍偏低,货源紧张,请求降低出货标准。这样对方可能有两种态度:一是同意出口公司的请求,客户之间彼此相互理解对方的难处、彼此互相通融的事例也是很多的。这是最理想的结局。二是对方不同意,坚持按照原标准交货,这时,如果出口公司实在做不到,可以提出取消合同。如果对方坚持要求索赔,即使索赔成功,给中方造成的损失恐怕要比本案中出口公司采取的做法所造成的损失小得多。而且这样也不至于给中方公司造成信誉上的损失。
3.本案中,出口公司通过信用证仅收回了75%的货款,而余下的25%要等货物复验后再付,所以中方将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的货物发出的同时,并没有完全考虑到这样做的后果,这实际上就等于宣告余下的25%的货款不可能收回了。而且,认为75%的货款通过信用证支出来之后拿到手中就保险了,这种想法是很幼稚的,说明对国际贸易惯例不完全了结。因为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即使货款已经拿到手中,如果买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出口商未按合同履约,买方仍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还必须乖乖地把到手的货款再退回去。国际上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司法程序和机制解决这类问题,而且我们国家也已经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决的公约》,解决这类问题是有法可依的。在这些问题上,出口企业不应有任何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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