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服务办法(试行)》有关问题解释
来源:接本达人专升本 发布时间:2020-05-06 查看次数:2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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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服务办法(试行)》有关问题解释
为更好贯彻落实《河北省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冀扶贫脱贫〔2018〕2号)(以下简称《服务办法》)要求,我们对文件中相关内容进行了解释,现通知如下:
一、《服务办法》中“第六条 调查服务工作每月按常规开展;识别纳入和信息变更每季度一次,一般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进行;脱贫退出认定调整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返贫人口要按程序及时纳入贫困人口台账。”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按程序新识别纳入的贫困户和贫困人口的信息变更,先采集纸质信息存档,待国扶办开放系统录入功能后,录入建档立卡系统,这些新识别贫困户录入系统前,经县扶贫部门认定,可以享受相应的贫困户政策。
二、每季度新识别贫困户收入测算标准及周期:参照国家收入基期测算方法,收入标准为上一年度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2017年为农民人均纯收入2952元),测算周期为现季度往前推算一年计算(比如2018年第一季度收入测算,从2017年4月到2018年3月)。
三、贫困户识别过程中分户老人的认定:参照《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回头看”工作方案》(冀扶〔2017〕24号)中分户老人认定方法执行。
四、《服务办法》中“第十二条 对识别中的特殊情况,由村民代表会议依据识别标准、程序和相关政策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予以公示,无异议的,可按程序识别为贫困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识别为贫困户:
(一)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且有稳定工资收入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任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门市房等的(不含因灾重建、易地扶贫搬迁和拆迁建房);
(四)家庭成员中拥有小轿车(含面包车)、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的;
(五)家庭成员中有作为企业法人或股东在工商部门注册有企业且有年审记录的,或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家庭成员中有高费择校读书、在高费私立学校读书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解释修改为,“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识别为贫困户:
(一)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且有稳定工资收入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任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门市房等的(不含因灾重建、易地扶贫搬迁和拆迁建房);
(四)家庭成员中拥有小轿车(含面包车)、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的;
(五)家庭成员中有作为企业法人或股东在工商部门注册有企业且有年审记录的,或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家庭成员中有高费择校读书、在高费私立学校读书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对识别中的特殊情况,由村民代表会议依据识别标准、程序和相关政策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予以公示,无异议的,可按程序识别为贫困户。
河北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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